【2010/3/26更新】
民國87年依據考試院決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實施分試,其主要目的在使初任公務人員具備較宏觀視野與知識,並提昇第二試申論試卷閱卷品質,惟實施經年以來,透過實施成效之檢視,審酌社會發展與環境變遷趨勢,經過嚴謹周延審議過程,於94年5月5日考試院第10屆第132次會議決議,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恢復一試,自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開始施行。
考試院民國93年8月27日修正發布「職系說明書」及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」,將現行31個職組修正為43個職組,60個職系修正為95個職系,定於95年1月16日起施行,考選部爰配合進行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類科設置之檢討,並依據考試院會議決議,擬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暨應考資格表、應試科目草案提報考試院,全案並經考試院會議審議通過。目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為105類科,普通考試為75類科。
資料來源:考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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